1. 依據(jù)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jù)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的規(guī)定》制定,目的是指導國外/地區(qū)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如何申請維修許可證以及正確填寫維修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要求提交申請維修許可證必需的文件、資料。本咨詢通告還明確了國外/地區(qū)維修單位合格審定收費方法。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國外/地區(qū)維修單位。
3. 撤銷
2003年2月10日頒發(fā)的AC-145-2《國外/地區(qū)維修單位申請指南》撤銷。
4.說明
本咨詢通告對國外/地區(qū)維修單位如何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維修許可證提供程序上和政策性的解釋說明,如何滿足CCAR-145部的要求還需參考規(guī)章本身和有關咨詢通告。
國外/地區(qū)維修單位的審查收費按工時成本核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收費標準制定。
5.申請條件
5.1申請人至少應具有下述CCAR-145部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所述維修工作類別和維修項目類別之一的承修能力或條件:
(1)維修工作類別:檢測、修理、改裝、翻修、航線維修、定期檢修;
(2)維修項目類別: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除整臺動力裝置或者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種作業(yè)。
5.2申請人應具有本國或本地區(qū)民航當局頒發(fā)的維修許可證。
5.3申請人的申請項目應是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及其上裝用的動力裝置、螺旋槳和航空器部件。
5.4申請人初次申請和新增項目申請應具有下述民航局可接受的送修意向函件:
(1)中國用戶的送修意向函件;或
(2)非中國用戶的送修意向函件,但應至少包含或另行提交可追溯至中國用戶送修意向的證明文件。
5.5申請延長維修許可證的申請人應于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維修單位年度報告》(F145-4表)。
5.6 如果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協(xié)助其辦理維修許可申請業(yè)務,代理人應經(jīng)申請人授權并接受過相關法規(guī)知識培訓,熟悉CCAR-145法規(guī)和維修許可申請程序。維修單位應將代理人信息報民航局備案。
5.7申請人如以往在民航局存在不良記錄,可能造成申請不被接受。不良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民航局簽發(fā)受理通知書后,申請人取消申請或不接受審查;
(2)不配合民航局組織的審查或有關維修質量的調(diào)查;
(3)民航局實施審查后不支付審查費用;
(4)不按規(guī)定向民航局提交要求上報的信息;
(5)為中國用戶修理的航空產(chǎn)品出現(xiàn)嚴重維修質量問題
(6)有意向民航局提供虛假信息。
6. 管理職能部門
國外/地區(qū)申請人的申請和批準由下述部門負責: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持續(xù)適航維修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四西大街155號郵編:100710
傳真:86-10-64030987
7.申請程序
7.1申請人應首先詳細閱讀現(xiàn)行有效的CCAR-145部規(guī)章及相關《咨詢通告》(AC)。申請人可與本咨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職能部門聯(lián)系如何獲取上述文件或訪問有關網(wǎng)站(如,中國民航維修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china-cam.cn/)。
7.2填寫維修許可證申請書并準備申請資料,申請書表格可使用復印件,但填寫內(nèi)容及簽署應為原件。申請延長維修許可證無需填寫維修許可證申請書;申請變更時,如僅申請維修能力清單的變更而不變更維修許可證上的批準項目,則不需要填寫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7.3向本咨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職能部門提交申請資料。民航局只接受申請人郵寄或當面提交的、或由本咨詢通告第5.6段所述的代理人轉交的申請資料。
7.4初次申請維修許可證的申請人需與本咨詢通告第6段中所列管理職能部門的主管人員會面,以確認各項申請有關事宜,會面時間由雙方協(xié)商約定。申請延長維修許可證的申請人,應至少在證件到期前6個月提出申請,或在接到民航局要求提交申請的通知后盡快提交申請。
7.5對于符合本咨詢通告第5段中所述申請條件、接受民航局安排的審查并愿意支付規(guī)定審查費用的申請人,民航局將向申請人簽發(fā)受理通知書。
7.6除僅申請維修單位名稱變更外,其他申請均需通過民航局現(xiàn)場審查。民航局將向申請人簽發(fā)受理通知書后安排審查組進行現(xiàn)場審查。審查組在審查任務實施之前至少30天將具體審查計劃通知申請人。
7.7申請人在接到受理通知書后,應按照受理通知書上指定的方法支付規(guī)定的審查費用。民航局僅接受受理通知書上指定的電匯付款方式,付款金額應與受理通知書上給出的審查費用一致,匯款手續(xù)費由申請人支付。維修單位支付審查費用后,應及時向審查組或本咨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職能部門提供付費證明。
7.8審查組在完成現(xiàn)場審查后,將以審查報告的形式向本咨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職能部門提出批準建議,由管理職能部門完成審查報告的審批。
7.9在審查報告中的批準建議通過本咨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職能部門審核后,對于獲得批準頒發(fā)維修許可證的申請人,民航局將向其頒發(fā)維修許可證;對于沒有獲得批準頒發(fā)維修許可證的申請人,民航局將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8. 提交資料
8.1“初次申請”提交下列資料各一份:
(1)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2)《維修管理手冊》(編寫要求參照AC-145-5);
(3)維修能力清單(適用于申請航空器部件項目或航空器機體項目中航線維修工作類別的申請人。航空器部件項目維修能力清單參見附件二;航線維修能力清單參見AC-145-06R1附件三);
(4)送修意向函件;
(5)本國/地區(qū)民航當局頒發(fā)的、現(xiàn)行有效的維修許可證件復印件。
8.2“改變維修類別或項目”申請?zhí)峤幌铝匈Y料各一份:
(1)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2)《維修管理手冊》變更草稿,相關變更內(nèi)容應具有明顯的改版標識及改版說明;
(3)維修能力清單變更草稿(如適用),相關變更內(nèi)容應具有明顯的改版標識及改版說明;
(4)新申請項目的送修意向函件;
(5)本國/地區(qū)民航當局頒發(fā)的、現(xiàn)行有效的維修許可證件復印件;
(6)關于本次變更的背景說明。
8.3“改變地點或設施”申請?zhí)峤幌铝匈Y料各一份:
(1)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2)《維修管理手冊》的變更草稿,相關變更內(nèi)容應具有明顯的改版標識及改版說明;
(3)本國/地區(qū)民航當局頒發(fā)的、現(xiàn)行有效的維修許可證件復印件;
(4)地點和設施變更的計劃及相關支持性文件(如:質量評估報告、風險分析、所在國局方批準文件、地點或設施變更背景說明等);
(5)維修能力清單草稿(如適用),相關變更內(nèi)容應具有明顯的改版標識及改版說明。
8.4“改變機構或名稱”申請?zhí)峤幌铝匈Y料各一份:
(1)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2)單位機構、名稱變更原因說明;
(3)《維修管理手冊》的變更草稿,相關變更內(nèi)容應具有明顯的改版標識及改版說明;
(4)本國/地區(qū)民航當局頒發(fā)的、現(xiàn)行有效的維修許可證件復印件;
(5)維修能力清單草稿(如適用),相關變更內(nèi)容應具有明顯的改版標識及改版說明。
8.5“延長維修許可證”申請,僅需提交由維修單位責任經(jīng)理或由其授權質量經(jīng)理簽署的,表明申請延長維修許可證意向并愿意支付規(guī)定的審查費用的函件。
8.6“僅變更維修能力清單”申請?zhí)峤幌铝匈Y料各一份:
(1)維修能力清單草稿,相關變更內(nèi)容應具有明顯的改版標識及改版說明;
(2)包含所申請增加件號的送修意向函件;
(3)由質量經(jīng)理簽發(fā)的、申請增加件號的單位內(nèi)部維修能力評估報告及評估記錄;
(4)新增項目已獲得本國/地區(qū)民航當局批準的證明或聲明。
8.7“其他原因”申請?zhí)峤幌铝匈Y料各一份:
(1)由維修單位責任經(jīng)理或由其授權質量經(jīng)理簽署的申請函件;
(2)需要說明的有關資料。
9.《維修許可證申請書》(F145-1(10/2001))填寫說明
9.1國外維修單位的申請書應使用英文填寫,地區(qū)維修單位的申請書應使用英文或中文填寫。除簽名外,申請書的其他填寫內(nèi)容應打印。
9.2申請書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1)申請單位名稱:指申請人單位的法定名全稱,應與本國/地區(qū)頒發(fā)的維修許可證上的名稱一致。
(2)通訊地址:指申請人的郵政通信地址(包括郵政編碼)。
(3)電話/傳真:應填寫本單位中能保證民航局與責任經(jīng)理保持聯(lián)系的電話和傳真號碼。
(4)申請理由:根據(jù)申請人本次申請的目的,在相應欄目的方框中畫“X”,如在“其他”欄目內(nèi)畫“X”,應加以說明。
(5)申請的維修項目:根據(jù)申請人本次申請的項目,在相應欄目的方框中畫“X”,如在“其他”欄目內(nèi)畫“X”,應加以說明。
(6)責任經(jīng)理:責任經(jīng)理應為提交的《維修管理手冊》中明確的責任經(jīng)理:
(a)姓名:填寫打印的姓名;
(b)職務:填寫在維修單位內(nèi)實際擔任職務的全稱;
(c)簽名:需由責任經(jīng)理親筆簽名;
(d)日期:責任經(jīng)理簽名日期。
(7)具體申請維修項目及地點:參考CCAR-145規(guī)章附件六填寫具體申請的維修項目。如工作地點與(2)中通訊地址一致,可不列出;如工作地點不在或多于(2)中通訊地址,則需列出地點并表明每一地點的申請項目。
(8)外委維修項目:僅填寫與申請項目有關的外委維修項目。
10.審查費用標準
10.1初次審查收費(To)
(1)初次審查收費(To)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費用(A)、現(xiàn)場審查費用(C)及附加費用(S)三項費用的總和。
(2)申請受理費(A)按標準工時數(shù)乘以工時費標準計算。
(3)現(xiàn)場審查費(C)按標準工時數(shù)乘以工時費標準計算。
(4)標準工時數(shù)等于基準工時乘以加權系數(shù)。
基準工時(H)分為申請受理基準工時(Ha)和維修項目類別基準工時(Hc)兩類,其中申請受理基準工時(Ha)為12人?工時;維修項目類別基準工時計算
具體如下:
(a)機體項目:每個維修生產(chǎn)線40人?工時,同一維修生產(chǎn)線每增加一個機型增加12人?工時;對于航線維修工作類別,則每個機型為8人?工時。
(b)動力裝置項目(包括APU):每個維修生產(chǎn)線24人?工時,同一維修生產(chǎn)線每增加一個動力裝置型號增加8人?工時。
(c)螺旋槳項目:每個維修生產(chǎn)線16人?工時,同一維修生產(chǎn)線每增加一個螺旋槳型號增加4人?工時。
(d)其它航空器部件:30項(含)之內(nèi)按24人?工時計算;30-100項(含)按48人?工時計算;100-200項(含)按72人?工時計算;200-500項(含)按96人?工時計算;500-1000項(含)按120人?工時計算;1000-3000項(含)按144人?工時計算;3000-5000項(含)按168人?工時計算;5000-10000項(含)按192人?工時計算;10000項以上,在192人?工時的基礎上,每增加10000項(不足10000項仍按10000項計)增加24人?工時。
(e)特種工藝:每個特種工藝4人?工時。
(5)標準工時數(shù)的加權系數(shù)(K1):工作語言為中文時系數(shù)為1;工作語言是英文或其他語言時系數(shù)為4。
(6)工時費標準(N):按200元/人?工時計算;
(7)附加費(S):包括住宿費、機票費用、地面交通費等在審查期間所需花費的費用(如由被審查單位提供,則不收?。?。
計算公式如下:
To=A+C+S=H×K1×N+S=(Ha+Hc)×K1×N+S
注:Ha為申請受理基準工時;Hc為維修項目類別基準工時。
10.2維修單位復查費(Ta)
(1)維修單位復查收費(Ta)包括申請受理費(A)、現(xiàn)場查審查費(C)和附加費(S)三項費用總和。
(2)申請受理費(A)和現(xiàn)場審查費(C)以初次審查的標準工時乘以系數(shù)K2(K2=0.6)。
(3)附加費(S)包括住宿費、機票費用、地面交通費等在審查期間所需花費的費用(如由被審查單位提供,則不收?。?。
計算公式如下:
Ta=A+C+S=H×K1×N×K2+S=(Ha+Hc)×K1×N×K2+S
注:Ha為申請受理基準工時;Hc為維修項目類別基準工時。
10.3更改維修許可證收費(Tc)
(1)僅改變機構名稱收費僅收取申請受理審查費(A)。
Tc=A=Ha×K1×N
注:Ha為申請受理基準工時
(2)改變地點收費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費(A)、現(xiàn)場審查費(C)和附加費(S)三項費用總和。
(a)申請受理審查費(A)和現(xiàn)場審查費(C)以初次審查的標準工時乘以系數(shù)K3(K3=0.8)。
(b)附加費(S)包括住宿費、機票費用、地面交通費等在審查期間所需花費的費用(如由被審查單位提供,則不收?。?。
計算公式如下:
Tc=A+C+S=H×K1×N×K3+S=(Ha+Hc)×K1×N×K3+S
注:Ha為申請受理基準工時;Hc為維修項目類別基準工時。
(3)改變維修類別或項目:如增加項目按初次申請收費;如減少項目不收費,并在下一次維修單位復查收費時不再計費。僅變更維修能力清單而不變更維修許可證時,不單獨收費,而是在下一次復查時計算。
附件一: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附件二:航空器部件項目維修能力清單
備注:
1.“同一維修生產(chǎn)線”是指其廠房設施、人員、管理方式都相同的同一維修區(qū)域。
2.以上收費以人民幣為單位進行計算,民航局簽發(fā)的受理通知書將按照中國銀行外匯牌價換算為美元。